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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和规范本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财务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监事会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七条 热心本会工作,愿意履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工作业务。

 

第十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三条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条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1/2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并由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本会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要求,对本会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监事守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超过1年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时,由监事会提出罢免其监事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因监事资格自动终止或被罢免,使监事人数不足3人时,经监事会提名、协会理事会同意,可增补监事至3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第一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监事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名单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在监事会担任的职务

1

方 明

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事长

2

杨一帆

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副监事长

3

韩 平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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