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相关指导意见,为促进城市规划领域各相关专业的标准化研究工作广泛有序的开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着服务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支持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在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为研究和推广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开展标准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准是指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发起、组织并起草、征求意见、组织审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的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下,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标准相关工作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多元、协商的原则。所有会员有权参加,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标准的具体形式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
第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团体标准工作包括:立项、编制、专家审查、发布、实施和评估。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建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在行业新技术、科技专项推广应用等领域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其转化为团体标准。
第八条 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市场和行业的发展需要,由会员单位约定采用。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各类单位和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按国家政策引导方向,本着稳定有序发展的原则,对既有相关标准的整体梳理,并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和最新动态,建议修订、修改或新设标准的计划,做好新老衔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正式提出申请立项标准研究工作的,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研究标准的现状、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专家团队、研究人员安排等;
(三)相关工作基础、编制经费筹措;
(四)标准研究、制定、推广等时间安排;
第十条 立项申请可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立项申请,组织相应的标准化专家委员研究标准立项事项。
经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立项申请,作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团体标准立项,列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原则上由发起方作为主编单位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三条 经立项的标准编制包括四个阶段:起草、征求意见、阶段性审查和报送。其中:
征求意见宜公开、广泛、多渠道展开,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一线实践意见;
阶段性审查由发起立项方负责组织;
报送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阶段审查的专家意见及处理情况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对所编制的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强制性要求、团体标准相关规定及与其它相关标准协调等负责。
主编单位负责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标准编制如涉及专利,主编单位应提出并取得专利方认可,且与标准编制各相关方共同协商一致。
第四章 专家审查
第十六条 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中期和终期对报送的标准进行专家审查。主编单位就重要技术问题在编制组内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将其负责标准的技术体系、技术内容、质量把控、编制说明等向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做正式汇报。
第十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最终技术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发布
第十八条 经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编单位将最终成果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标准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予以定稿。
第十九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英文缩写、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为:T/CACP ××-****。如:T/CACP01-2019,指中国城市规划协会2019年发布的第01号标准。
第二十条 标准经编号后,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全文发布。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发布的标准,著作权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参编单位共有。商标权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所有。
第六章 实施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主编单位负责对标准内容进行解释,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和主编单位对标准实施效果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要求,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标准评估情况。主编单位应在半年内拟定计划并启动修订工作,经组织修订和专家审查后,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新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需要废止的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标准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