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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8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民政部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以及《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设立和注销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民政部备案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分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协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通过。

 

第四条 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可以提议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设立还可由发起单位将发起方案报协会秘书处申请发起。发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协会有效会员并活跃5年以上,或时任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
(二)在行业上有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三)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或有行业带头人等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日常经费来源、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活动按照协会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名称使用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官方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在开展活动时,及其它所有出版物、印刷物、宣传品等上,分支机构的标志(如有)应与协会的商标或标志同时使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宣传途径及发布内容等均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协会相关制度办法发起团体标准工作。

未经备案或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发布自行制定的有关标准、规定、专业规范等类型的信息。

 

第十条 分支机构如确需刻制印章,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因工作需要,经协会秘书处授权,分支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送通知或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方式
分支机构每届五年。

主任委员单位最多连任一届。主任委员单位原则应具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及以上资格。
分支机构主要成员通过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年龄不超过70岁。
分支机构设秘书长1人,由分支机构聘任。
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单位安排,负责日常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向下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专业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四)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广泛的经营决策服务;
(五)组织专家对本领域内的综合性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六)积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要求;
(七)开展与本领域相关的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超过两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代表大会。
协会鼓励各分支机构合作组织活动。

协会会员单位有权参加协会各分支机构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十四条 换届办法
分支机构在换届前3个月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筹办分支机构换届大会。

换届名单经分支机构换届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最终材料交协会秘书处,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规定,和协会相关财务制度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协会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会费由协会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统一收取,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审议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和各项计划,决定分支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

分支机构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落实协会战略、工作重点明确、收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勤俭办事的方针,协会对各分支机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分支机构在每自然年结束前报送年度总结。并在次年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以及按照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报送协会秘书处。

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于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正式发布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重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日常财务报销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财务工作办法》办理,由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证明或验收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发生变化或主任委员离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由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监交。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给予表彰;对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重新调整。

 

第二十四条 委员单位确有困难不能缴纳会费,分支机构可以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批准后进行减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格违反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形象,危害行业利益、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消时,其下所有委员仍然保留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理事会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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