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高标准做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工作,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章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标准化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从协会专家库产生,委员7-9名。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兼任。
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两年任期,两年后协会根据履职情况,经协会专家工作部推荐,进行重新选聘。
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专家工作部负责,包括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会议组织等。
第三条 委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员所在单位为协会会员单位;
(二)从事过各类标准化工作,且有足够的经验;
(三)热心公益事业和行业工作,能够按照本规则认真履职尽责。
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的专业需要,可以由协会专家库的其它专家参与审查或论证。成效突出的,作为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 委员受协会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标准立项事宜;
(二)参与协会标准的各阶段审查等;
(三)负责对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技术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决定需要废止的标准;
(五)参与协会承担的标准修订工作;
(六)参与协会组织的与标准相关的调研、课题、会员服务等工作;
(七)每年提交协会标准化工作计划选题建议,不定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协会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委员或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协会标准化工作各个环节出具的建议、意见、决定应当经个人签字后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必要的材料或说明。
委员不得以通讯方式参加标准的立项和报批审查会议。
第六条 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协会《章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工作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委员承担具体的标准化工作任务的,需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不得委托他人;
(三)按时参加工作会议;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把关,做好保密工作;
(五)未经同意,委员不得以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立项和编制
第七条 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应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出具书面立项论证意见。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对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协会予以立项的标准,由协会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自行组织参编单位讨论。
主编单位对标准编制的质量、技术内容、工作进度等,以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条文解释、个别条目修订等负责。
第十条 向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提交的标准编制材料包括标准正文、编制说明、必要附件。
按标准的制定阶段划分,材料分为征求意见稿、报批审查稿、报批正式稿。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阶段性审查至少包括征求意见稿审查和报批审查。具体由协会与主编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审查由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和主编单位共同组织,以现场会议或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开展。
(一)主编单位组织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应向相关行业内技术领域权威性、专业性专家征求意见,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
对标准编制材料进行完善后,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电子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编制过程中的讨论纪要记录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
(二)初步审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就报来的征求意见稿组织审查会议,或向地域代表性、综合性专家进一步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反馈主编单位。
(三)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将经所有参编单位盖章的征求意见稿(纸质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后,协会在官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报批审查由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组织,并对主编单位报送的报批审查稿(纸质材料)出具审查意见书。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相关专家不参与审查。
审查通过应由出席会议专家的80%及以上投票同意。
两次审查不通过的项目,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报批审查通过的,主编单位向协会报送正式报批稿(纸质材料)。内容应在报批审查会出具的审查意见书要求下予以完善。
超出审查意见书范围对技术内容有改动的,应另附说明。
第十五条 协会将经审定的正式报批稿进行编号、正式发布并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复审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可以组织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个别条款的修订,由主编单位提出,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开展。
第十八条 根据技术发展需要,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可对协会发布的标准开展定期评估和复审。
主编单位应当对相关评估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第五届八次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详细]